中國網財經1月25日訊(記者 鐘文鑫)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近日,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網店產品介紹頁面中將非有機食品錯誤標注成了有機食品,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7萬元。
截圖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文號為滬市監浦處〔2022〕152021002038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實:當事人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當事人在其開設的天貓網店上架了一款名為“味動力乳酸菌飲品”的預包裝飲料,網店中將這款飲料參數中的是否為有機食品這一選項選了“是”選項,而上述飲料為普通預包裝食品,并非有機食品。另查明當事人公司為宣傳上述飲品,多次投放廣告進行宣傳,廣告中無該產品為有機食品的內容,同時當事人組織了多次網店直播活動,在直播促銷中也沒有該產品為有機食品的宣傳內容。根據上述事實,當事人網店在產品介紹頁面中將非有機食品錯誤標注成了有機食品,存在了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但當事人投放廣告和進行直播促銷的活動中并沒有上述問題存在,因此可以認定當事人網店銷售上述產品的銷售和獲利與該違法行為的直接關聯性不強,綜上當事人無違法所得。案發后,頁面的上述參數問題已改正。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構成了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但鑒于上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年,涉案問題只是在當事人網店內的產品介紹頁面的參數中出現,涉及面不廣,也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同時未造成社會影響,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的規定,決定從輕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7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為2022年1月14日。
值得注意的是,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此前就曾因網店“味動力”飲料涉虛假宣傳問題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8月23日因“味動力”飲料涉廣告違法行為被處罰: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該公司在天貓網味動力旗艦店銷售的“味動力發酵型含乳飲品飲料(原味)”,產品銷售頁面宣傳助消化。經查,改善胃腸道功能(促進消化)列入我國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而當事人經營的味動力發酵型含乳飲品飲料為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涉嫌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該公司在天貓網味動力旗艦店銷售的“味動力乳酸菌飲品(殺菌型)”,在產品詳情頁中宣傳100億活性乳酸菌,在下方產品配料表中注明:發酵原基料每百毫升含100億個活性乳酸菌。經查明,涉案產品為殺菌型產品,根據GB/T 21732-2008《含乳飲料》的相關規定,殺菌處理后的產品為非活菌型產品。
截圖來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天眼查顯示,均瑤集團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系A股上市企業湖北均瑤大健康飲品股份有限公司(均瑤健康,605388)全資子公司。
均瑤健康官網介紹稱,公司隸屬于均瑤集團,1994年進入食品行業,2020年8月18日,均瑤健康成功登陸A股資本市場。
均瑤集團官網介紹稱,集團是以實業投資為主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創始于1991年7月。現已形成航空運輸、金融服務、現代消費、教育服務、科技創新五大業務板塊,旗下4家A股上市公司,員工近2萬人,規模列中國服務業500強企業第181位。
公開資料顯示,除均瑤健康外,均瑤集團還擁有吉祥航空、愛建集團、大東方3家上市公司。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