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某于2013年1月在貴陽市某區注冊成立貴州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胡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規定,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舉辦投資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外匯投資”,與投資者簽訂《理財投資管理合同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并承諾高額利息回報。截至案發,共有200余名集資參與人,涉及非法吸收資金共計1.73億元,其中未退還金額為1.12億元,資金損失率達64.74%。
案件審理
經調查審理,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判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查封、扣押的胡某名下財產依法變價后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胡某繼續退賠并按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防范非法集資風險提示
貴陽市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醒廣大市民,根據《防范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非法集資所遭受的損失,將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本案再次表明,對于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惑的“外匯投資”等非法集資行為,要保持警惕,務必選擇合法、正規的金融機構和理財產品。同時,也歡迎市民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非法集資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和金融秩序的安全。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章婧
(責任編輯:李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