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2月20日修訂發布《香港互認基金管理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管理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將香港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由50%放寬至80%;適當放松香港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的轉授權限制,允許香港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集團內海外關聯機構;為未來更多常規類型產品納入香港互認基金范圍預留空間。
市場人士認為,互認規則的優化有利于進一步豐富互認基金產品供給,內地與香港投資者均可以享受到更豐富、更優質的投資體驗,有效滿足兩地居民跨境理財需求。
三方面優化基金互認安排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為深化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務實合作,更好發揮兩地基金互認機制的積極作用,證監會在開展調研聽取境內外市場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優化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形成《管理規定》。
今年6月,證監會就修訂互認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已采納相關合理意見,從三方面對基金互認規則進行了優化。
一是適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現行監管規則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客地銷售規模應不高于基金總資產50%,此次修訂將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由50%放寬至80%。
二是適當放松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的轉授權限制。本次修訂允許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集團內海外關聯機構,同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要求獲授權機構所在地限于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有效監管合作關系的國家或地區。
三是為進一步拓展互認基金范圍預留空間。在現有規則規定的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指數型等互認基金產品類型基礎上,增加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類型”。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互認規則修訂對推動兩地基金市場制度型開放具有積極意義,將為市場注入發展動力。
配套規則同步發布
為與《管理規定》做好配套銜接,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于12月20日對《內地與香港證券投資基金跨境發行銷售資金管理操作指引》第十條作適應性修訂,將“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修改為“香港(內地)基金內地(香港)發行募集資金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關于互認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香港證監會官網發布消息稱,基于對等原則,香港證監會同步修訂發布《有關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通函》,對內地互認基金有關客地銷售比例限制、投資管理職能轉授權限制、基金類型等作對等修改。
多家受訪機構認為,香港證監會相應放寬內地互認基金的限制,有利于內地公募基金在香港開拓市場,也有利于吸引海外成熟資金進入A股市場,依托于境內市場,境內機構“走出去”時將更具底氣,國際業務的良好發展亦有助于中資投資機構提升全球競爭力,加速國際一流投資機構的形成。
市場人士認為,《管理規定》的發布,標志著該項惠港舉措正式落地,預計互認規則修訂后,將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廣度深度,為兩地資本市場協同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