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2月20日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下稱“指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解釋和細化。指引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
2022年4月實施的管理辦法,對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條件和備案程序作了規定。為準確理解與適用管理辦法,指引就人員資質條件、任職備案等事項明確如下:
指引進一步明確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基本條件要求,強化“關鍵少數”的專業勝任能力。該文件要求,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該要求適用于指引發布后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同時,指引強化經營機構審慎考察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的義務,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事前與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派出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強人員聘任管理,切實把好“關鍵少數”任職備案關口,并加大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