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持續督導業務將迎新規。上海證券報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近日,中證協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下稱《指引》),并向券商征求意見。
在實際執業過程中,部分保薦機構仍存在“重發行保薦、輕持續督導”的傾向,對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支持力度不夠,在持續督導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盡責。此外,也存在持續督導職責邊界尚不清晰、日常持續督導執業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亟需進行規范。
《指引》旨在進一步加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行為的自律管理,細化完善持續督導執業的內控機制和行為標準,引導保薦人依法依規履行持續督導義務,提升保薦業務執業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指引》在規范日常持續督導執業標準方面作了細化規定:一是針對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應當核查的五大方面,即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經營重大變動情況、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為、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其他重要事項,細化了持續督導過程中保薦人應當審慎核查的具體內容;二是細化了保薦人對于年度報告的審閱工作,針對財務異常情況的,保薦人應當及時調閱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報告和專業意見,評估相關情形的合理性,進一步核查驗證。
為了更好地敦促投行及時發現問題,《指引》要求保薦人至少每半年度就要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指引》還明確保薦人變更的交接安排及督導義務履行要求。持續督導期間,保薦人依法發生變更的,原保薦人應當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惡意隱瞞的將要擔責。具體來看,繼任保薦人發現原保薦人未按規定完成交接,或者惡意隱瞞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存在的問題、風險以及需重點關注事項的,可以向監管部門報告。原保薦人未按規定完成交接,或惡意隱瞞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指引》統一了持續督導工作的底稿要求,并附《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具體來看,《目錄》包括持續督導工作安排、募集資金、經營重大變動情況、年度報告審閱等,覆蓋持續督導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要求持續督導機構對履行督導職責的相關文件資料及信息,均應當作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指引》還規定,持續督導期項目,保薦人應當在持續督導年度工作報告(意見)披露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工作底稿的歸檔工作。保薦人應當妥善保管持續督導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對此,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表示:“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促其盡職盡責,更好地輔導上市公司上市及成長,是券商工作的重點,而提高各大券商的專業投行能力,加強底稿監管也是實現上述目標的重要方式之一。”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