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建制度”主線,“如何推進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成為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熱議的焦點。
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指出,2021年,檢察機關積極參與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設立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聯合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專項懲治證券違法犯罪,集中辦理19起重大案件,指導起訴康得新案、康美藥業案,助力依法監管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多位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和業內專家認為,當前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已取得突破性進展,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四梁八柱”基本建成。
資本市場法治建設
開啟新局面
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基礎制度建設持續升級。2020年3月份出臺的新證券法明確規定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成為中國版集體訴訟的綱領性法律法規。同年7月份,最高法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為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落地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3月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實施進一步提高了證券期貨犯罪刑事懲戒力度,對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進行了修改,欺詐發行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虛假陳述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份,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確立了“十四五”證券執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標與重點任務,其中明確要求抓緊推進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
“應高度重視私募領域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抓緊出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健全完善照前會商等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在參加廣東代表團全體審議會議時表示。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體系中,既有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為資本市場建設提供宏觀指引;也有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的行業規范等具體制度。”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熊文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以上述法律法規為基礎,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已建立起立體的法治體系。
“當前,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強調市場化和規范化并舉。隨著‘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落實,我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成效卓著。”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通過推進注冊制改革、提高信披質量要求、出臺退市新規等一系列舉措,我國已形成了法治化和市場化的基礎性制度。
談及當前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特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是,基礎性規則進一步完善。新證券法平穩實施,期貨法、私募基金條例正在審議或制定中,公司法正在修訂。二是,注冊制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創新持續深化,由試點轉向全面實施。三是,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協調監管、誠信建設等取得新進展。四是,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體制機制構建顯現成效。協調工作小組、派駐機制、聯合專項行動等落地,多地金融法院成立運行。
立體化追責體系
進一步健全
當前,“民行刑”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已基本搭建完成。
證監會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全年共辦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財務造假、資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義操縱市場、惡性內幕交易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典型違法行為。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177起,同比增長53%,會同公安部、最高檢聯合部署專項執法行動,證券執法司法合力進一步加強。其中,多名操縱市場“慣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通過行政懲戒、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我國構建了立體化的資本市場追責體系。”田利輝表示,當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刑事處罰力度逐步增大,標準逐步細化,體制逐步完善。在新證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護航下, 正逐步形成“不敢違”和“不想違”的市場生態。
值得關注的是,當前我國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司法實踐邁上新臺階。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一審判決落槌,康美藥業及相關責任人將賠償5.2萬名投資者24.59億元,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迎來首例司法實踐。
熊文表示,新證券法實施后,追責制度更趨完善,證券違法成本大幅提高。同時,投資者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強,新證券法設立了一系列投資者保護制度,如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證券期貨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示范訴訟+委托調節”機制等,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長朱建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未來要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重大違法案件;對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清查追償,限期整改;加大對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責任人證券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監管,對于存在證券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嚴肅追責,對參與、協助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綜合運用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手段追責,加大違法成本,凈化市場環境,不斷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