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國家立法計劃出爐了。3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顯示,2022年預安排審議40件法律案。其中,將加快推進民生、社會、環保領域立法,制定社會救助法、學前教育法、民事強制執行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修改體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這些立法將如何保障我們的生活和各項權益呢?
加強學前教育收費監管
隨著生育政策放開,獲得普惠可及的學前教育成了不少家庭的剛需,學前教育立法也成了必然趨勢。2020年9月7日,教育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今年,《學前教育法》納入立法計劃,意味著學前教育領域的法律空白將被填補。
全國人大代表,亳州市文化旅游體育局、全民健身指導中心主任陳靜表示,目前我國尚沒有全國層面的學前教育專門法,學前教育遇到一些棘手問題無法可依,使得不少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因此,我國應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優先發展的領域,加大投入,實施學前教育的國家行動。
“學前教育發展迅速,但由于學前教育不屬于義務教育的部分,國家此前關注度更多集中在義務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在師資、監管、資金保障、成本分擔等方面,各地學前教育可能存在較大差異,沒有形成統一規范,部分存在學前教育過快無序發展以及過分市場化的情形,無形中增加了家庭撫育成本,傳導了一些不適宜的培育理念。”
針對當前學前教育在費用、監管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草案》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價格指導和成本審核,加強對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幼兒園收費的監管,遏制超成本過高收費。
把孩子送去幼兒園,父母最擔心的還是安全問題。針對可能出現的傷害性事件,《草案》還要求,幼兒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不得聘用。
孫志峰表示,綜合《草案》內容,《學前教育法》嚴格限制學前機構逐利,甚至明確幼兒在受到身心損害時各方法律責任承擔等細節性規范,直擊當前學前教育痛點。《學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有利于扭轉過分市場化帶來的諸多問題,有利于形成協調一致的教育監管體系。
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
去年1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審,這是自1992年該法頒布以來的第三次修正。據悉,《修訂草案》重點針對就業性別歧視、職場和校園性騷擾等問題作出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介紹,今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納入立法計劃,將在預防性保障、侵害處置、救濟措施、責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關規定。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薪燚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訂草案》主要通過概念的明確、制度的設立、權利的明確等角度來保障婦女權益。此前關于性騷擾,法律概念模糊,界定困難。此次明確了性騷擾的含義、類型,要求學校對女學生開展性教育,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要求用人單位采取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暢通投訴渠道等措施來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法律落實困難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概念不清晰,針對性騷擾,這一次修正有了明確回應。”曾薪燚說,“另外,有在實踐中鉆空子的情況,比如女性特殊時期,用人單位常常會要求女性‘自愿’解除合同,以及普遍存在的PUA、女德班等非暴力侵犯女性權利行為,這一次修正也有了回應。”
涉及就業性別歧視問題時,《修訂草案》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用人單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將限制婚姻生育等作為錄用條件等。還規定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等。
針對拐賣婦女、家庭暴力等社會問題,1995年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2005年的第一次修正就已分別對兩類違法行為明確禁止。在曾薪燚看來,法律的落實需要不同法律之間相互協調、配合。家庭暴力、性騷擾、拐賣婦女等行為,不僅是《婦女權益保障法》所禁止的,更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明確禁止的,相關行為涉嫌行政違法、刑事犯罪。保護婦女權益,也有賴于其他法律的落實,如加大刑事打擊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的力度,對家庭暴力采取行政處罰等。
加大電信網絡詐騙懲戒力度
針對泛濫的電信網絡詐騙,今年也將出臺法律重拳打擊。去年10月公布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從信息鏈、資金鏈、技術鏈、人員鏈等“全鏈條”加強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設。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人大代表建議,加快出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目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律框架更多體現在事后的刑事救濟領域,應通過立法加強事前防范治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黨委書記陳建華提出,“例如,建立電話卡和互聯網服務真實信息登記、金融機構盡職調查、電話卡和銀行賬戶的規范開立和使用等制度,將預警勸阻、緊急止付、快速凍結等防范措施納入基礎管理制度,增加金融、電信、互聯網等行業領域的預防性治理措施。”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長張智富表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成本低,回報率高,而現行的法律規章對實施及幫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主體責任個人、團伙和組織應承擔的法律職責闡述較為籠統,懲罰力度較弱,違法成本較低,對犯罪分子的震懾力不強,不利于電信詐騙的源頭治理。建議酌情加大對其懲戒力度,在法律層面提高其處罰標準和犯罪成本。
“最有效的防詐手段,還是對于源頭治理和懲戒。”孫志峰也表示。他建議,進一步加大懲處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金融賬戶、互聯網賬號行為,加大對不落實實名制注冊、金融安全保障義務、盡職調查義務的機構、平臺及電信運營商的打擊和懲戒力度,并要求平臺對存在運營性質的主體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要進行信息的適度公開,以確保受害方可以高效、全面地通過民事、刑事或行政手段進行維權。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