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微信公眾號“廣州人大”12月6日消息,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的《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規定》共8章55條,對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等管理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及電動自行車經營者、外賣即時配送等企業的義務和責任作了規定。
《規定》明確,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瀏覽電子設備以及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禁止電動自行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及其放射線、過江隧道、人行道,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路肩、橋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橋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將電動自行車交由他人駕駛的,應當告知駕駛人接受調查、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符合規定的測速儀等設備,收集、固定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
電動自行車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對一個星期內有闖紅燈、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三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騎手,企業要實行派單管控。
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未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業服務人為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明確,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狀況和發展導向,綜合考慮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同時,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電動自行車通行特點,在道路具備條件的情況下,設置非機動車道,完善非機動車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新建、擴建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設置非機動車道。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截至2024年9月,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數量為540萬輛,目前仍以每天上牌約4000輛、每月上牌約10萬輛的速度增長。隨著電動自行車數量的激增,電動自行車違法亂象日益凸顯,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城市有序運行。
相關數據顯示,2022年以來,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每年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都超過100萬宗。2023年以來,因電動自行車超速造成的交通事故高達1500多起,導致數百人受傷、數十人死亡。各大醫院創傷骨科患者中的60%至80%,都是因電動自行車超速等交通意外造成的。2024年6月至8月,兩個月間廣州就發生電動自行車火災近300起。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