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2月24日訊 據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消息,2月2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辦法》旨在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個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長。為滿足日益增長的個人信息出境需要,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辦法》規定了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以下簡稱標準合同)的適用范圍、訂立條件和備案要求,明確了標準合同范本,為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提供了具體指引。
《辦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與境外接收方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適用本辦法。明確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當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保護權益與防范風險相結合,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采取數量拆分等手段,將依法應當通過出境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辦法》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明確了重點評估內容。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提出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并履行相應備案手續的具體情形。《辦法》還對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合規整改要求等作出了規定。
《辦法》附件為標準合同范本,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相關定義和基本要素、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合同義務、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相關救濟,以及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并設計了個人信息出境說明、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兩個附錄。
(責任編輯:暢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