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作者:劉銘
記者 劉銘
2月2日,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由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用火鍋廢油加工煉制成“老油”并銷售給消費者的火鍋店經營者徐某某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賠償金48440元及其他合理費用,并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這是內江市首例由檢察機關單獨提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在此之前,該火鍋店老板徐某某和廚師劉某均已被追究刑事責任。
火鍋店用“回油”老板和廚師獲刑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隆昌市經營隆昌鑫良火鍋店,為節約成本,獲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廚師劉某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廢油加工煉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摻入到新油中煉制成火鍋鍋底銷售給顧客食用,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場監管局查獲。該店自2019年8月21日至9月5日,共銷售摻入了“老油”的火鍋鍋底173份,銷售金額為4844元。2019年6月11日、7月28日,徐某某、劉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分別至公安機關,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9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某、劉某回收顧客食用過的火鍋油熬制成“老油”再銷售給顧客食用的行為系生產、銷售“地溝油”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鑒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分別判決二被告6個月、8個月的有期徒刑,各緩刑一年,各處罰金1萬元;責令徐某某退繳違法所得4844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察機關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雖然火鍋店老板和廚師均因其犯罪行為受到了刑罰懲處,但此事卻并沒有就此結束。
2020年11月26日,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就該火鍋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該火鍋店老板徐某某通過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違法所得的10倍賠償金48440元及專家咨詢意見費1500元。2月2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認為,徐某某指使員工將顧客食用過的火鍋廢油加工煉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摻入到新油中煉制成火鍋鍋底銷售給消費者食用,且難以核查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對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構成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有權提起訴訟。
根據當時所適用的《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的規定,徐某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刑事處罰后,不影響其因違法行為導致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公益訴訟起訴人是否有權主張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以及承擔10倍賠償金的請求是否過高的問題,內江市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確定公益訴訟案件原告可提起的訴請類型時,雖未明確將“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列舉在消費公益訴訟原告可提出的訴請類型中,但也并不意味該司法解釋禁止公益訴訟原告提出“損失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訴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第十七條同時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該規定。
內江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規定的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權利。
據此,法院認為,徐某某因本案行為雖已受到了刑事處罰,但并不影響其同時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其承擔的罰金等不能與其應承擔的賠償金進行抵扣。
法院判決公開道歉并支付10倍賠償金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某銷售摻入“老油”的火鍋鍋底,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即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屬于生產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徐某某因上述銷售行為獲得銷售價款4844元,公益訴訟起訴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以銷售價款的10倍作為徐某某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金依據,要求徐某某承擔賠償金4844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對本案賠償金的歸屬進行了明確:本案賠償款理應支付至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專門用于消費者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公益活動,但鑒于內江市尚未依法建立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本案賠償款暫上繳國庫進行保管。
同時,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某某向不特定的消費者銷售摻入了“老油”這種含有對身體有害成分的食用產品,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其行為已構成對社會消費者整體共同的人身權益的侵害,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徐某某就其侵權行為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徐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賠償金48440元;向市人民檢察院支付合理費用15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內江日報》向社會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
(責任編輯:郭帥)